黑龙江省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黑龙江省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1、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2、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3、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综上所述,不同用途的土地的补偿金是不一样的,总体来说,菜田的补偿金要高些,具体的补偿金额需要根据该土地的年产值进行计算。在政府征地之后,各被征地者需要凭借土地使用证得到补偿。
法律依据: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征收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
(一)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难以计算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旱地、水田、菜地,制定平均年产值具体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二)征收宅基地和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的,为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
(三)征收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
(四)征收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弃耕地的,按旱地年产值的二倍补偿;
(五)征收鱼池,为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六)征收园地、牧草地、苇地,按当地该地类年产值的六倍补偿;
(七)征收林地的补偿标准,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
(一)征收耕地,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
(二)征收园地、鱼池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
(三)征收宅基地、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和荒山、荒地、牧草地、苇地、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弃耕地以及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开垦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四)征收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依照国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