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请求权竞合?
在百度百科输入“请求权竞合”,有很详细的解释。不过你如果不愿意看,我大概地帮你梳理一下:(整理完还是很多,特别是最后一个“我国的观点”,想删少一点的,是在无从下手,希望你没晕,呵呵)
1、概念
所谓请求权竞合,是指一个自然事实,符合多个法律构成要件,从而产生多个请求权,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只有一个。请求权竞合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是大陆法系规范出发型的诉讼传统。关于请求权竞合的理论有四,包括请求权法律竞合说、请求权自由竞合说、请求权相互影响说、请求权规范竞合说等。我国司法实践中允许请求权的有限竞合。
2、产生
有三种理解和多种应用,在此不多说,我觉得知道概念就可以了,那些只是帮助我们跟好地理解概念,但是看多了头会晕!
3、请求权竞合的理论
1>、法律竞合论(法条竞合论):我觉得,通俗的理解就是一个事物有不同法律的规定,这种现象在请求权里的存在,可以认为一个法律构成要件在发生的时候,如果导致多个不同的请求权同时存在,而这些请求权的目的只有一个时,实际上是一种法律竞合的现象,竞合的是法条,而不是请求权,真正的请求权只有一个。在这种情况下,解决问题的方法,仅仅是如何正确适用法律的问题。
但是,法律竞合论本身也存在一些缺陷,以致难以自圆其说,从而在其起源国德国也受到了一些学者的质疑。因此,学者们虽然承认在某些情形下,民法的法条之间确实存在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但是由于法律竞合论的上述缺陷,他们逐渐地改采请求权竞合论的观点。
2>请求权竞合论
请求权竞合论又分为请求权自由竞合论和请求权相互影响论。请求权自由竞合论认为,在因为同一个事实关系而发生复数的请求权,并且这些请求权的给付目的为同一时,各个请求权可以同时并存。在成立要件、举证责任、赔偿范围、时效以及抵消等方面,各个请求权相互独立。对这些竞合的请求权,当事人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请求权进行主张,也可以就所有请求权同时主张,还可以就不同的请求权先后主张。权利人还可以将其中一个请求权让与他人,自己保留其他的请求权,或者将请求权让与不同的他人。所谓相互影响说,是主张在请求权竞合的情形,当事人只可主张一个请求权,不得重复或同时主张复数的请求权。但是,为克服不同请求权在管辖法院、诉讼时效、证明负担、证明标准、赔偿范围等方面的差异给原告带来的不便和不公,允许不同的请求权之间可以相互影响。在主张契约上的请求权时,可以适用侵权法上的有关规定;在主张侵权法上的请求权时,也可以适用契约法上的有关规定。以损害赔偿的范围为例,在伤害身体健康的情形,权利人在侵权法上享有的广泛的赔偿范围,在主张基于契约的请求权时,可以同样适用。
4、我国对请求权竞合的态度
从学者们的观点来看,我国学理一般都采请求权竞合论,[6]对法律竞合论和请求权规范竞合论基本上没有涉及。但是,在讨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时,学理虽然采纳了请求权竞合论,允许当事人选择请求权时,也没有采绝对的请求权自由竞合论,而是对请求权竞合做了一些限制。
首先,主张请求权竞合论的学者认为,责任竞合涉及到有关法律体系的协调问题,一律禁止是不合理的。事实上,法律无论是通过限制合同法的适用范围,将双重违法行为纳入侵权法;还是通过限制侵权法的适用范围,将双重违法行为纳入合同法,或者是将双重违法行为进一步分类,各自纳入两个法的适用范围,均不能消除竞合现象,也不能合理解决竞合现象。不仅如此,通过限制合同法或者侵权法的适用范围而解决双重违法行为问题,必然会产生以下后果:一方面,法律必须对原有的合同法或侵权法按违法行为的种类逐条作限制性规定,使特定的违法行为只能适用其中某一法律,而不适用另一法律,由此造成法律条文字面含义与其实际适用范围的矛盾。另一方面,还必然形成某种独立于合同法和侵权法的特殊责任制度,导致特别法规的恶性发展,从而会引起法律体系内部的不和谐。在责任竞合的情况下,不法行为人违法行为的多重性必然导致双重请求权的存在,即受害人既可以基于侵权行为提起侵权之诉,也可以基于违约行为提起违约之诉。受害人可以在两项请求权中作出选择,一项请求权因行使受到障碍,可以行使另一项请求权。但是,虽然能选择请求权,却不能在法律上同时实现两项请求权。否则受害人将获双重赔偿,不法行为人将承担双重责任。允许受害人选择请求权,充分尊重了受害人的意愿和权利,即使会加重不法行为人的责任,这种责任也是其应当承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