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就医备案类型

异地就医备案四种类型:

1、参保地就医;

2、在省内异地就医;

3、跨省异地就医;

4、在类型三的基础上,有到其他省就医。

异地医保备案可以根据以下两种办理:

1、省内异地医保备案:在省内异地就医,是无需办理备案的,直接在医院结算即可;

2、跨省异地医保备案参保地的经办机构备案携带备案登记表、身份证明等材料前往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备案,根据相关规定,线下备案程序没有以前那么繁琐了。

异地就医备案对象 :

1.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

2.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3.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 以上三类人员简称“居外人员”,办理手续的同时将暂停社会保障卡和医保电子凭证在参保地直接结算功能,办理备案60天以后方可申办备案取消手续。 4.异地转诊人员:指因患有限于本市医疗技术和设备条件不能诊治的疑难重症疾病,经具有转诊资质的市、县级以上医院诊断需要转往外地医院治疗的人员。转诊备案有效期一年。

5.自主转诊人员:非上述“四类人员”,未按参保地规定办理转诊手续,自行前往外地医保定点医院就医的参保人员。自主转诊备案手续有效期一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华人民***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第八十三条国家建立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商业健康保险、医疗救助、职工互助医疗和医疗慈善服务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国家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国家完善医疗救助制度,保障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获得基本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