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解答:金融法规的案例...

1)按照《担保法》的规定,设立抵押权时,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权到达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抵押物的所有权就转为抵押权人所有,这种抵押合同称为绝押合同。

2)我国的《担保法》禁止绝押合同(也叫流质契约、流押契约、流押合同、流抵押合同等)。我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所以,该抵押合同中的绝押条款不受法律的保护,某银行无权按约定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

3)根据《担保法》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的规定,“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A公司和某银行虽签订了抵押合同,但未按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合同不产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