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刑法所保护的关系不等于刑事法律关系?
刑法调整的对象是社会关系,而并非罪刑关系或者刑事法律关系。我国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犯罪、刑事责任、刑罚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是刑法的基本内容。从这个角度看,“罪刑关系说”、“刑事法律关系说”所主张的刑法调整对象是“犯罪与刑罚之间的关系”、“犯罪人与国家追诉之间的关系”,这似乎有一定的道理。但应该看到的是,这些关系是刑法的内容,但并不是刑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正如民法也要解决民事违法行为与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但民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仍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刑法规定了“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但目的是要通过这些规定来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规定: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在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 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才应当负刑事责任,称不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3、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
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5、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