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法律分析:为正确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等规定,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规定。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持卡人与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当事人之间因订立银行卡合同、使用银行卡等产生的民事纠纷,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银行卡民事纠纷,包括借记卡纠纷和信用卡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发卡行在与持卡人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对收取利息、复利、费用、违约金等格式条款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该条款,持卡人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发卡行请求持卡人按照信用卡合同的约定给付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等,或者给付分期付款手续费、利息、违约金等,持卡人以发卡行主张的总额过高为由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金融监管规定、未还款的数额及期限、当事人过错程度、发卡行的实际损失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