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服务外包行业协会的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成都服务外包行业协会(Chengdu Association of Sourcing Service ,简称“CASS”)

第二条

本协会由在成都注册的从事金融、政府与教育、制造、零售、服务、能源、运输、卫生康健等领域的信息技术外包(ITO)、业务流程外包(BPO)和知识流程外包(KPO)的企业、科研机构以及从事服务外包人才培训的大专院校、培训机构及服务外包领域其它的中介服务机构(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咨询机构)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成都市民政局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国家的服务外包产业政策与发展战略的指导下,建立以成都为中心、辐射西部地区、面向国际外包市场的服务外包产业合作体系,树立成都服务外包整体形象和品牌,促进西部服务外包产业的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成都市商务局和成都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利益,接受政府有关监督。

第六条

本协会住所:位于四川省成都市天府软件园A3号楼2楼。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搭建政企沟通桥梁,帮助企业解读及用好产业政策,同时根据企业需求向政府提出具体的政策建议。

(二)通过多种市场活动的组织,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国内两大市场。

(三)向会员单位、国内外发包机构、政府部门等提供成都服务外包产业研究与信息咨询服务。

(四)整合式市场宣传营销服务。

(五)推动服务外包培训体系的建设,促进校企间合作。

(六)推动服务外包供应商认证体系的建设。

(七)为会员单位提供多环节的产业支持服务。

(八)为会员单位提供专家咨询服务。

(九)围绕知识产权保护开展相关宣传、培训与咨询服务。

(十)帮助会员单位获得相关金融服务和金融支持。

第三章会员

第八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协会的意愿并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在成都注册的独立法人组织;

(三)从事服务外包业务的企业,即在商务部《服务外包业务管理系统》和《软件出口和服务外包统计系统》有服务外包合同登记和合同执行实绩的企业;

(四)为服务外包企业开展订单式培训的大专院校、培训机构;

(五)从事服务外包领域的中介服务机构(如人才派遣机构、认证机构、考试测评机构、咨询服务机构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出书面入会申请;

(二)经秘书处讨论报理事会通过;

(三)半年内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根据每年会员大会决议,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行业自律原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违背行规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由协会理事长主持,理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主持。会员代表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员代表大会,代理人应当向本协会提交由该名会员代表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委托书的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所议事项由协会理事会做成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理事会成员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会议的会员名册和代理会员出席的代理人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两年,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成都市商务局审查并经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成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主要负责人或该单位明确的其他人选代表该单位行使理事权利。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四)聘任和解聘名誉理事长和顾问;

(五)制定会费的标准;

(六)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八)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九)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十)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一)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两年,换届前当期理事会可推荐新增成员,在会员大会上通过选举,产生新一届的理事会。新一届理事会选举出新的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秘书长,上一届理事会自行解散。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成员不多于会员总数的1/3(需为奇数)。理事会定期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行会议,并可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理事本人出席。理事本人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代表人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会议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如实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在会议表决中表示有异议的理事,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中作出如实记载。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设立秘书处,秘书处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成都市商务局审查并经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每届一轮值,不得连任。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成都市商务局审查并经成都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协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及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单位会员的收费标准如下:

(一)年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20000元/年;

(二)年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超过500万少于1000万美元的企业:10000元/年;

(三)年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超过100万少于500万美元的企业:5000元/年;

(四)年服务外包合同执行额低于100万美元的企业:2000元/年;

(五)除服务外包企业外的其他单位会员:2000元/年。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和财务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成都市商务局和成都市民政局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成都市商务局审查同意,并报成都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成都市商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成都市商务局及成都市民政局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成都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成都市商务局和成都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09年4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成都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