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店归哪个部门管

宠物店的管理与监管主要归属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宠物店日常经营活动的规范与监督。

一、宠物店的监管主体

在我国,宠物店的运营与管理受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这一部门负责宠物店的登记注册、许可证颁发以及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与检查。宠物店作为经营宠物及相关产品的场所,必须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宠物的健康与安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二、宠物店的经营规范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对宠物店的经营活动有一系列规范要求。首先,宠物店必须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证规定的范围进行经营活动。其次,宠物店应确保所售宠物的健康与安全,不得销售患病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宠物。同时,宠物店还应提供宠物饲养、护理等方面的专业指导,确保消费者能够正确、科学地饲养宠物。

此外,宠物店还应遵守价格公正、明码标价的原则,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在销售宠物用品时,应确保产品质量安全,不得销售假冒伪劣或过期产品。

三、宠物店的监督检查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定期对宠物店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经营规范。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宠物店的卫生条件、宠物健康状况、产品质量以及经营活动是否符合规定等。对于存在问题的宠物店,管理部门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如责令整改、吊销许可证等。

综上所述:

宠物店的管理与监管主要由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该部门负责宠物店的登记注册、许可证颁发以及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与检查。宠物店应遵守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经营规范,确保宠物的健康与安全,维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会定期对宠物店进行监督检查,以确保其合法合规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三十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

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在城市特定区域禁止家畜家禽活体交易。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

第三条规定:

下列经营活动,不属于无证无照经营:

(一)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须取得许可或者办理注册登记的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