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在目前能否直接援引于判决书?

 司法解释能不能写入判决书(转载)  

华丽诗篇 师字大开口 lawyer-lin bigbug等

( 温州法律咨询 /study/civil/200303040156.htm

中华人民***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

书北京华普国际大厦有限公司等与北京住总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追索工程款纠纷上诉案当中有一段.....华普国际关于结算协议的约定显失公平,有关条款应予调整或撤销的请求是在2000年12月1日二审期间提出的,即使认定其一审反诉已包含此意思表示,该请求也早已超出法律规定的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3条“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超过一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的规定,对华普国际的请求不予支持。

师字大开口 2005-5-7 04:07

正是由于司法解释无法在宪法和立法法里找到法律依据,没有独立的位阶,因此对于最高院和最高检的解释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目前理论界一直在争论,这个问题有待于商榷,并不因为现实中有在使用就认为其可以作为法律依据,虽然从现实可以我们可以看到,大部分人包括法院和律师都是在适用解释,但无可否认的一点,法院一直在避免用司法解释作为依据,因为其法律效力的问题至今仍然没有予以明确的解决.你所提出的判决书我也看了一下,只能说,存在不一定就是合理的,最高院的担保法解释还修改了担保法其中的一条呢,又如何解释?虽然最高院根本无权修改法律!即使法律出现错误,其最多也只能提请全国人大或者全国人大常委会予以修改!因此对于这个问题,我始终坚持,现实中在用,只是把司法解释作为法院具体操作法律的指导性文件,而不能作为法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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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igbug 2005-5-15 09:01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该组织法是全国人大制定,是作为宪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所以,最高院制定司法解释并不是没有法律依据,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关于司法解释与法律的效力,无庸置疑,当然是法律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不能对法律进行修改,而只能对如何具体适用法律进行解释。目前确实出现一些司法解释修改了法律的情况(例如《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当事人可在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变更为举证期限内),严格意义上讲,这是一种违宪(违反立法法)行为。

华丽诗篇 2005-5-15 09:27

高院用司法解释修改法律的情况数不胜数。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解释在现实中比相关法律更具有权威性

师字大开口 2005-5-16 12:59

[quote][B]以下是引用[I]bigbug[/I]在2005-5-15 9:01:36的发言:[/B][BR]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该组织法是全国人大制定,是作为宪法体系的组成部分。所以,最高(法)院制定司法解释并不是没有法律依据,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关于司法解释与法律的效力,无庸置疑,当然是法律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不能对法律进行修改,而只能对如何具体适用法律进行解释。目前确实出现一些司法解释修改了法律的情况(例如《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将《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当事人可在辩论终结前变更诉讼请求变更为举证期限内),严格意义上讲,这是一种违宪(违反立法法)行为。[/QUOTE]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法院所作出的解释是在法律的具体框架内如何去应用的问题,因此说明法官的判案依据依然是法律,而不是司法解释,具体如何操作可以由法官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去遵守,执行,这怎么能说明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成为实体方面的依据呢?这个问题连最高法也一直在含糊其词,你如何又能作出这样的论断呢?既然司法解释也具有立法解释这样的法律效力,为什么在立法法上又没有体现呢?请慎重考虑!

师字大开口 2005-5-16 13:05

[quote][B]以下是引用[I]华丽诗篇[/I]在2005-5-15 9:27:43的发言:[/B][BR]高院用司法解释修改法律的情况数不胜数。从某种意义上说司法解释在现实中比相关法律更具有权威性[/QUOTE]

存在不一定就是合理的(博主转注:不合理的一定不应该存在),我相信你学习法律这么多年,应该很清楚这样的道理.最高(法)院用司法解释修改法律本身就是属于违法行为。虽然我们可能屈从于现实,但作为一名法律人,本身就应该坚持法律的权威性。

华丽诗篇 2005-5-16 15:56

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权合法地位哪里来的,一个是bigbug所说的法院组织法,另外一个好象就是81年全国人大发布的一个决议.很多人高谈司法解释违法,我并不这样看。高院的司法解释还是具有相当合理也是有合法地位的。如果空谈司法解释违法,那么现实当中如果法律没有规定到,或者来不及规定,或者根本没有预料到后来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解决现实的问题都不能用司法解释的话,唯一的方法就是束手待毙,这是不负责任的做法.另外法律的制订是缓慢和复杂的,我们的民法典喊了十来年了到现在还没有出台,由此可见一斑.立法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现实中计划赶不上变化,很多情况下,这边问题刚解决又冒出个新问题.问题一个接一个,立法者如何考虑这个问题呢?再次,人大立法也有个立法日程,也不是你想要立个法就能达你所愿的.

bigbug 2005-5-16 19:41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该法已经赋予了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对具体应用法律作出解释.这就是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完全可以直接依据司法解释进行判决,而且我并没有主张司法解释就是法律,二者是不同的。法律的立法权限仅限于全国人大和常委会,最高(法)院当然没有这个权限。但是,对于司法解释,这是有组织法作为依据的。如果认为因为司法解释仅是对法律的具体应用作出解释,而认为司法解释没有法律效力,那么法律也一样没有法律效力了,因为法律也是依据宪法制定的。中国就只有一部宪法具有法律效力了。另外,某些司法解释擅自修改法律,这是另外一回事,不是我们现在所讨论的问题。我们现在讨论的是司法解释可否成为法院判决的依据。请不要偏题。

lawyer-lin 2005-5-23 15:32

[size=7][size=6][size=4]我国的司法解释很多地方都做了越权和无权解释,实际上起着法官造法的作用,这对法律的滞后起了弥补的作用,而越权和无权的司法解释也普遍得到适用,同时我们也没什么依据可以对违法的解释进行[U]及时[/U]救济,这还真不好说是好事还是坏事。只是感觉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应大力加强立法解释,以及时纠正司法解释带来的弊端。有些解释应该由人大及常委会作的,他们自己有权不用,非要让司法机关来做,[U]真是扶不起的阿斗。[/U]对于楼主所说的司法解释能不能写入判决书,本人认为绝对不可以,要是可以的话,那立法机关就更没有存在的必要了。[/size][/size][/size][align=right][color=#000066][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5-23 15:46:42编辑过][/color][/align]

师字大开口 2005-5-31 21:41

支持~~~~~~~~~~~[em02]

(20081212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