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没有法律条文与法律条文相抵触的事情?

中国太多了,法理上遇到这种情形:

1,低位阶服从高位阶的原则:宪法是最高位阶(包括立法法/组织法/港澳基本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宪法性文件),其次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刑法/民法/行政法等),然后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接着是国务院下属部门的部门行政规章/各个省直辖市地方性性法律(人大).最后是地方政府的地方性行政法规.

2,新法优于旧法/后法优于前法的原则:理论上讲,立法机关有意废止某项法律时,应当清楚和明确的.如果没有明示,旧法因为这个原则被默示地废止了.

3,从旧兼从轻原则:在新法颁布后发生的案件当然用新法,但是,新法颁布时候一定会有大量的案件未被发现和正在审理中,或在侦察中未取得证据等.那么,就涉及适用法律的问题了.

比如:旧刑法有流氓罪(一种我们法学上说的口袋罪),新刑法没有,法理上使用从旧原则,但是,新法处罚轻的按照新法.

4,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原则:指在同一性质的法律中.比如:合同法是民法的特别法,合同法的立法的责任是无过错责任,而民法一般是过错责任.那么在合同范围内要适用合同法.因为,合同法是特别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