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活动,确保人民防空工程的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第三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坚持与城市建设相结合;坚持长远建筑与应急建设相结合;坚持国家投资与社会筹资建设相结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量力而行,平战结合,质量第一的原则。
建设前期工作与项目审批权限?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中长期计划,提出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内容主要包括: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建设地点、建设规模、防护要求、战时平时用途、建设条件、环境影响、协作关系、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战备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初步分析。
综上问题所述,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已给出,是一项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的管理规定。详细规定请以专业工作人员讲述为准。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和国防空法》、《中华人民***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