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72条内容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是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的内容是: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目前,我国一些地方针对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灵活,主要按小时计酬等特点,制定并实施了与之相适应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来保障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收入。
《劳动合同法》中的本条对劳动者的最低工时工资进行了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上的相关规定,和劳动者就工时的情况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出现工作时间的超时,一般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的工作量比较大,可以要求员工加班,但需要支付相关标准的加班工资,还需要征求员工的同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劳动法》
第七十二条
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第七十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收支、管理和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并负有使社会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责任。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依照法律规定,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实施监督。社会保险基金经办机构和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的设立和职能由法律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社会保险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