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错换人生28年”事件不予立案?

个人认为,“错换人生28年”案件的调查不应止步于“不予立案”

4月21日凌晨,开封市公安局鼓楼分局、河南大学分别发布“错换人生28年”事件通报与情况说明,对事件调查核实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并决定不予立案。

对许母而言,亲生孩子被错换,28年的养育后又痛失养子,而这些遭遇背后却并不全是无意和偶然。对于出生证日期、二胎落户、婴儿襁褓说法前后不一致等案件相关细节,通报说明中并未作明确答复,以“管理混乱”“年代久远核查困难”含糊其辞恐怕不能服众,“不予立案”的结论更令人担忧,事实从此被尘封掩埋,当事人受到的伤害永无弥补之日。

究竟是“错换人生”还是“偷换人生”?谁是相关违规操作背后的手?如何弥补当事人受到的伤害?这些疑问仍待回答,真相的彻查不应止步,唯有把调查进行到底,还原事实真相,才能还当事人一份公道,给公众一个交代!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①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②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③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④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⑤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⑥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