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计120条,列举前六条,详情见政府官网: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搜塌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早灶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作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陆激扮、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铅槐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芹局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嫌漏让关信息的***享。

第五条 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