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铁禁止拍照法律规定

根据《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第十条:保持和爱护城市轨道交通环境卫生,维护公***秩序,在城市轨道交通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九)擅自拍摄电影、电视剧及广告宣传片等。以及《洛阳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第四十一条:在车站或列车车厢内,禁止下列影响城市轨道交通公***秩序、公***场所容貌和环境卫生的行为:(九)擅自拍摄电影、电视剧及广告宣传片等。禁止擅自在地铁站内从事上述规定内的商业类拍摄。感谢您对洛阳地铁的关心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