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储存危险废物处罚

法律分析: 非法储存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按照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治安处罚为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禁止从中华人民***和国境外进口或者经中华人民***和国过境转移电子类危险废物。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禁止伪造、变造、转让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规定予以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收缴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