辣笔小球案件背后的法律知识
案情回顾
2021年2月19日: 仇某明却于当天晚上10时29分、10时46分,在微博上使用个人注册账号“辣笔小球”发布两条贬低、嘲讽卫国戍边的英雄烈士的信息,在网络上广泛传播,社会影响恶劣。 2021年2月20日: 南京市公安局 发布通报称,2月19日晚将发布违法言论的仇某某(男,38岁,南京人,网名“辣笔小球”)抓获,南京警方已对仇某某以涉嫌 寻衅滋事 罪刑事拘留。2月25日, 公安机关 以寻衅滋事罪提请 检察机关 批准逮捕。 2021年3月1日: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发布案情通报称,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侵害英雄烈士 名誉 、荣誉罪对犯罪嫌疑人仇某明批准逮捕。 2021年5月31日: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仇子明(新浪微博名“辣笔小球”)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一案。法院认定被告人仇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判处 有期徒刑 八个月;并责令其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通过国内主要门户网站及全国性媒体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相关法条 1.《 中华人民***和国刑法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 法律 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 规定 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2.《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 或者 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 公***场所 起哄闹事,造成公***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3.《 刑法修正案 (十一)》(2021年3月1日起实施)第二百九十九条之一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观点解读 1.首先明确一个概念, 《刑法修正案》 是对 刑法典 本身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也 是刑法典的内容之一 。 2.“辣笔小球”的行为发生在2月29日,此时《刑法修正案(十一)》还没有施行,故南京警方以其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 月1日起,《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增加规定了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并对该罪配置了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的 法定刑 。 4.新设立的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的 量刑 标准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而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是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5.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由于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之处刑比寻衅滋事罪较轻 ,故检察机关根据 从旧兼从轻原则 ,对该案适用修正后的刑法规定,并依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批捕,法院又认定“辣笔小球”仇某明犯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