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详细阐述实证主义法学派

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因此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是:法学的研究范围仅限于实然法,至于应然法和道德则是伦理学应该研究的;法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在法和道德本质联系的问题上主张不符合道德的法不影响法的实在性的观点。由此可以自然推定出恶法亦法的观点,这也是其与自然法学派主要的分歧之一,自然法学派主张恶法非法,从自然法和道德的合理性基础上探讨法的合理性问题。

分析法学派或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是19世纪英国的J.奥斯丁。目前,该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纯粹法学派的创始人H.凯尔森和新分析法学派的创始人H.L.A.哈特。他们的学说都是在奥斯丁的法学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的区别是:凯尔森的学说又以康德的不可知论作为思想基础,是比较极端的一派,在形式上与自然法学截然对立;哈特的学说则以现代哲学中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和语言分析法作为特征,比较接近自然法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审判战犯的需要,驳斥其为自己辩护时所说“所有行为皆是遵守当时的法律和服从命令”,援用自然法中恶法非法的观点对其辩护予以否定,凯尔森的学说已趋动摇,自然法学派复兴,新自然法学派受到普遍的关注。但哈特的学说呈现出一种向自然法靠近的趋势,依然较为流行,因此新分析法学派与自然法学派仍呈旗鼓相当之势。从广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也包括各种形式的社会学法学派以及历史法学派在内,因此社会学法学又称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法与社会的关系、法在社会中的作用以及社会对法的影响等事实。就哲学上讲,法学派别可归为两大类:一类是广义的实证主义法学,另一类是与此对立的自然法学或其他哲理法学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