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堕胎违法不

各州立法不同,迄今仍是争议最高的议题之一。

主论点在於妇女选择权(和隐私权)和胎儿生命权,并无全国一致的看法,赞同者大约各一半。

民调意见分为四类:第一类是赞成有条件下是合法的;第二类是任何情形下均为合法;第三类是任何情形下均不合法,第四类无意见。

最新的调查,第一类在55%以上,第二类在25%以上,第三类在25%以下,第四类在5%以下。

50%的人认为妇女选择权和胎儿生儿生命权都重要。

从1900开始,即有反堕胎的法案在各州陆续推行。

1973年为分水岭,Roe v. Wade法案促使最高法院制定出三阶段框架。

妊娠期前三个月,以妇女选择权为主,各州不干预;

中间三个月,以妇女健康考虑为主,各州可予干预;

末三个月,为保护胎儿,各州可立法限制和干预。

1992年在此框架上,PlannedParenthood v. Casey展开了修正性的讨论。

以胎儿取出母体时是否能存活,为各州可否干预的时间点。

2016年最高法院的裁决,对於德州限制医院提供堕胎的功能,予以否

以2004年的调查为例,堕胎的原因依序是:有了这个孩子将改变现在的生活(74%)、现在无法负担养孩子的费用、不希望当单亲母亲(48%)、才刚生育完、还没准备接受另一个孩子、不希望别人知道自己怀孕了、还不认为自己已成熟到可以当父母、另一半不希望有这孩子、自己的健康因素、父母不希望有这个孩子、强暴罪的受害者等(1%)。

以母体因素、胎儿权利、另一半、亲人的考虑为主。

这些立法的内容,都将和当地的医疗服务和保险等相连结,也和宗教、道德等并同讨论。

畸形或先天症状等缘由,已被吸纳入这些原因之中,并不单独构成违法与否的判准。

2010年前後开始,各州在1973年高等法院判决框架下,限制堕胎的法案大幅增加,也代表了另一种民意的趋势。

供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