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的特征和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的特征: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与同一法律体系之下的普通法律相比,宪法有如下三个特征:

1、宪法的内容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2、宪法的效力高于普通法律,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复杂,需要特定的程序。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

一、人民主权原则

1、宪法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同时,第2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2、宪法同时规定实现人民主权的具体形式与途径,如宪法第2条第2、3款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 

3、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也是人民主权原则的具体体现。

4、为了体现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规定了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并以选举法具体给予保障。

二、基本人权原则 

我国宪法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权利主体的公民与人权主体的人之间、人权内容与列举的基本权利之间需要保持逻辑上的协调与解释规则的统一。 

除规定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原则外,我国宪法还规定了公民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信仰自由、公民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权利等公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根据我国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基本权利的实现提供了经济、社会与文化的保障,使基本权利的实现具有制度保障基础。 

三、法治原则 

我国宪法修正案第13条“中华人民***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法治国家”既包括实质意义的法治内涵,也包括形式意义的法治要素,是一种综合性的概念,体现了维护宪法秩序的基本要求。宪法体系上的法治国家规定了法治秩序的原则和具体程序,形成政治统一体价值,保障国家权力运作的有序化。在宪法体系中法治国家的原理具体通过法治主义的实质要素与法治主义的形式要素得到体现。

四、权力制约原则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制约。

1、宪法规定了人民对国家权力活动进行监督的制度,如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等。  

2、宪法规定了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公务员的监督权,规定“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3、规定了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内部不同的监督形式。如宪法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