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监察制度建设的主要内容
宋代监察机构随着封建专制主义的发展而加强。中央沿袭唐制,御史台仍设三院。地方如设通判,与知州平列,号称监州,有权随时向皇帝报奏,成为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
此外,路一级的转运使、提点刑狱公事等,也负有监察州县的责任。为保证监察御史具有较多的从政经验,宋代明确规定,未经两任县令者不得任御史之职。
按规定,御史有闻风弹人之权,每月必须向上奏事一次,称月课。上任后百日必须弹人,否则就要罢黜为外官或受罚俸处分,名为辱台钱。
从此开御史滥用职权之例。御史可以直接弹劾宰相,亦有劝谏之责。御史台还有权分派御史参与重大刑事案件的审理。
扩展资料: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历时二千多年,在古代国家的政治运行中,对于国家权力、政府权力、官僚权力的监察和约束确实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也应该认识到,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作用是有限的,有其明显的历史局限。可以说,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主要特点始终与其历史局限形成二元对立。
单线垂直的历史局限是监察制度的性质。位高权重的历史局限是古代国家政治制度结构,监察活动法律化的历史局限是传统的人。
百度百科—中国古代监察制度(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