属于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有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第一,党的领导原则,即以中国***产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第二,人民主权原则,即人民当家做主;第三,人权保障原则,即尊重和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第四,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即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五,民主集中制,即集人民智慧,将人民意志通过民主集中的形式上升为国家意志;第六,权利监督和制约原则,即公民对国家权力的监督以及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制约和监督。

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在《中华人民***和国宪法》中有所体现,具体如下。

第一条(体现党的领导原则)

中华人民***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

第二条(体现人民主权原则)

中华人民***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第三条(体现民主集中制原则、权利监督和制约原则)

中华人民***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五条(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中华人民***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三条(体现人权保障原则)

凡具有中华人民***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