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依法科学民主决策问题?
《立法法》通过一系列的规定,明确了行政机关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力。根据《立法法》的规定,国务院为执行法律或者履行行政管理职权可以制定行政法规;国务院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可以制定部门规章;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地方政府规章。这里重点讨论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章是指上述行政机关或机构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行政管理方面的规定、办法的总称;行政规范性文件,一般是指行政机关或机构为实施法律、法规或规章而制定的行政管理方面的决定、命令、指示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有的是各级政府,有的是县级以上各级政府部门。2001年11月国务院发布的《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对规章制定的原则、主体和程序等进一步作了具体规范。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三十六条,依法不具有规章制定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发布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参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执行。
在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时,需要遵循以下几项原则,即民主原则、法制统一原则和可操作性原则:第一,民主原则,是指在行政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要积极听取公众的意见,并且建立起相关的意见采纳和答复机制,在行政立法和制定规范性文件中体现公众的利益需求,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