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132条规定
法律分析
民诉法132条规定: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所谓诉讼材料,是指原、被告双方向受诉法院提交的起诉状、答辩状,以及他们各自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必要的证据,是指对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必不可少的证据材料。
审核诉讼材料,主要是指承办案件的审判人员对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以及他们提出的证据和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查和核实。包括:再次审查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发现该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的,裁定驳回起诉,发现不属于本法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了解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对诉讼请求的反驳是否还需要一定的证明材料,如需要,通知当事人补正;审查被告是否提出了反诉,反诉是否符合条件,反诉的诉讼请求是什么,有何事实和理由;查明有无必要对证据进行鉴定或者勘验,是否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是否需要对可能灭失的证据采取保全措施;确定是否有必要按法定程序通知其他人参加诉讼。通过审核,可以使审判人员对案情有初步了解,掌握矛盾的焦点和争议的实质,把握案件的中心环节,确定案件能否进人开庭审理阶段。因此,审核诉讼材料是审判前准备工作中的必要步骤,它对于案件能否及时开庭审理具有重要的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二条 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
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三十四条 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
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
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