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投标报价文件出现单价总价不一致时的处理
投标人报价出现:
高级工程师500元/天(加权权重20%);
中级工程师1000元/天(80%);
投标人最后综合报价是:600(高级1000*20%+中级500*80%=600)
但以单价计算,是计算错误,修正报价:1000*80%+500*20%=900;
问题:请问我们该如何处理呢?
一修正综合报价900,发澄清给投标人是否接受?
二算明显报价错误,是否让投标人澄清调整报价高级1000,中级500.
三其他处理方式是?
个人认为,修改或澄清报价,不合适~应该维持600,按照投标文件报价为准,除非明显计算错误。
如果不是依法必招的项目,同时这个是报价的核心问题的话,在实践中还是建议出个澄清让他签个字,要是不签就尽量不让他中,别最后中了标算不过来成本耽误了工期,咱们自己修正了他们最后不同意,再弃标啥的,浪费了时间。
嗯,纠结的问题在这里:
不澄清有两种情况:
一如果投标人正好是备选中标人,如果修正后会对结果发出异议,不同意修正。
二如果是首选中标人,中级工程师单价高,数量多,结算对招标人利益有损。
澄清的话也可能发生两种情况:
一投标人以高级比中级价格高的明显错误要求高级和中级价格互换,这样算二次报价吗?
二如果不同意互换,只能修正,投标人不同意,是否可以以此否决其投标?(招标文件没写这条作为否决条件,是否可以否决)
@威笑:你这个问题,是以综合单位低中标不是什么?如果以综合单位低确定中标,而且综合单价600是最低的话,应该发出澄清,要求这家投标人澄清报价。上面的综合单价是高级1000*20%+中级500*80%=600(元),明显可以看出高级工程师是1000元,中级工程师是500元,应该是填表时候笔误。澄清后高级1000,中级500,按加权权重计算,综合单价仍为600,不会变成900
@威笑:如果你是招标人,发出澄清,要求这家投标人澄清,如果拒绝澄清(修改价格),个人觉得你可以废掉。
招标文件报价设计存在问题,单价加单价,没有实际意义,应该单价乘以估算数量要科学些~否则投标人就会研究~
我:早上这个案子 不应该给这个投标人澄清的机会 他可能认600也可能认900 你给了他二次报价的机会 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 他也有可能就是看准了你招标文件里面报价要求的缺陷 故意这么干的 应该900评标 600签合同 @威笑@所有人
不给澄清机会可以,按900评,600签合同,投标人质疑时,怎么解释呢?
我:你报的不就是600评标时按法律规定修正算术错误去评 但法律并没有说签合同的时候要按那个价格签 我们按法律效力高的那个数字签
上面是我们在群里探讨的记录。我的回答加粗了。我下面再细讲一下:
所谓的单总价不一致都是指同一张单子上的单价和总价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不能拿分项报价表或者工程量清单里的单价去调整投标函或者开标一览表里面的总价。因为清单和明细表的法律效力低,开标一览表和投标函的法律效力高。你怎么能拿一个法律效力低的东西去调整法律效力高的东西呢?
所以相对比较新的财政部的87号令《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对这个问题认识很准确,那就是:“第五十九条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一)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
(二)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三)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四)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按照本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投标人确认后产生约束力,投标人不确认的,其投标无效。”
即最终都是以法律效力最高的开标一览表里面的大写总价为准。
而且,投标人确认修正后产生的约束力,不等同于合同约束力。
上面这个87号令的第五十九条,和发改委7部委12号令的“第十九条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单价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都是用于评标时解决问题用的,并不是签合同的法律规定。
发改委7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还特别强调“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看到没有,实施规范评标行为的,不是约束合同签署行为的。
评标和签合同是完全不同的走向。评标价格和合同价格也是风马牛不相及的两个东西。投标报价1000万的,评标价有可能算出1500万,也可能算出评标价是800万。
我们通常用最真的东西去评标,用法律效力最高的东西去签合同。清单里的单价最真,投标函或开标一览表里的大写总价法律效力最高。
财政部87号令和发改委7部委12号令分别是我们国家政府采购和非政府采购在招标时规范评标的最高法律规定。
所以刚才那个案子里面,单总价不一致:高级工程师500元/天(加权权重20%);中级工程师1000元/天(加权权重80%);投标人最后综合报价是:600(高级1000*20%+中级500*80%=600)。
这个时候不能让投标人来澄清。其实所有的算术偏差错误都不能允许投标人来澄清。政府采购也好,非政府采购(我喜欢统称企业采购)也好,对于评标时的算术偏差修正,有是有很清晰的规定的(见前面的87号令第五十九条和12号令的第十九条)。评委们依法给予修正,投标人只负责签字确认就好了。投标人拒绝签字确认的,废标(规范点的说法是否决投标-企业采购;投标无效-政府采购。写到这里想骂人,同一件事情想出这么多名词来折磨人),投标保证金还给人家。
上面这个案子,我的建议就以投标函或开标一览表的大写总价600元为准,但是评标的时候按照分项报价表或者清单里的单价汇总出来的500*20%+1000*80%=900元去评标。如果按900元评标这家也能中标,那么签合同的时候按法律效力高的600元去签合同。如果觉得600元价格确实太低,可以适当调整加价,但不可以超过900元。签合同时是可以通过对细微偏差的调整,予以一定的价格调整的。
如果你不这样干,就会吃亏。你让他澄清是600元还是900元,就给了他二次报价的机会,对其他投标人不公平,而且这个投标人可能正等着你上套呢!
认600元对他有利(比如认600能中标认900中不了),他会找理由说明为什么高级工程师可以价格这么低,比如说返聘的;认900元对他有利(比如认900也能中标多得利润),他会说不小心加减乘除搞错了。
所以这种单总价不一致、大小写不一致法律规定很清晰的算术偏差修正,不能也不需要让投标人来澄清。
一般来说,投标函或者开标一览表里的总价金额低,清单里的单价汇总出来的金额高,我们高评低签这份合同(按投标函或者开标一览表的大写总价签合同,也可以视具体情况适当予以价格补偿);如果投标函或者开标一览表里的总价金额高,清单里的单价汇总出来的金额低,我们低评低签这份合同(按清单里的单价汇总出来的总价签合同),投标人如果拒绝签这个价格,就以该投标人在一份标书里面有两个报价的名义把他的标废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