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律制度

拒绝接受应当在本地区或本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就学现象 教育经费存在截留、挤占和挪用教育经费现象 乱收费现象 向学生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现象 胁迫或者诱骗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失学、辍学的 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

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

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义务教育,这主要考虑到这一阶段的教育为适龄儿童、少年将来继续受教育及参与社会生活提供了必要的社会及文化知识的基础,一旦错过很难挽回。

教育经费的保障

国家颁布法律保证义务教育法律制度的实施,任何阻碍或者破坏义务教育实施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国家的义务教育具有免费性,世界上多数国家的义务教育都实行免费,免费性是义务教育的基本特征之一。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的费用区分为学费和杂费。

乱收费现象

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在第61条中规定不收杂费的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这主要是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的可操作性,这一规定并不影响义务教育免费性的特点。

公益性

我国的义务教育具有公益性,即义务教育是由国家保障实施的公益性事业。义务教育的本质是国民教育,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决定了义务教育主要应由国家设立学校来举办。

教科书的审定

非法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的出版未经依法审定的教科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