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会法的发展
(4世纪~9世纪)
如前所述,333年,罗马帝国皇帝确认了主教裁判权,并确立起“二元化”的管辖原则,在这一基础上,逐渐形成了教会法体系。第一部正式的教会法是325年的《尼西亚信经》, 它被看作是教会法开始形成的标志。
其后,教会法又吸收了罗马法和日耳曼地方法中的某些内容,其管辖范围也相应扩大,初步奠定了教会法的地位。
总的来看,这一时期教权还从属于世俗政权,宗教会议均由世俗的皇帝或国王主持召开,因而教会立法是在世俗政权控制下进行。就内容看,这一时期教会法主要调整教会内部事务,较少涉及到世俗事务。 (10世纪~14世纪)
这一时期,西欧开始进入封建割据时期。封建法律具有两大特别重要的因素:①将国家回归到一种封邑主之间的私人战争状态;②给予每个封邑主设立法庭的权力,来裁决其自由或不自由的佃户之间的冲突。于是,在这种分裂,混乱的状况下,基督教会趁机扩张势力,摆脱世俗皇帝的控制。在10世纪时,基督教会近乎争得了对世俗权力的领导地位。13世纪时,教会权力达到顶峰。
在法律方面,教会逐步确立起教会事务上的最高立法权。宗教会议已经逐渐脱离世俗权力的支配而处于教皇的控制之下,其决议需经教皇批准。这一时期,教会法的发展主要通过两个途径完成:①罗马教皇的改革不断提高了教会的权力,从而提高了教会法的地位;②通过教皇的教令,宗教会议的决议不断完善教会法的内容,扩大宗教法院的管辖权。通过汇编教皇的敕令,教谕,教会法逐渐成为独立的法律体系。
这一时期出现的综合汇编的教会法规集,称教皇“教令集”,它是教皇的敕令,通谕和教谕等的汇编,是教会法的重要渊源之一。 (15世纪~18,19世纪)
15世纪以后,随文艺复兴运动的发展和西欧各国中央集权制的形成,教会地位开始下降, 教会法的地位也日趋衰落。资产阶级革命后,西欧各国奉行政教分离原则,国家法律实现了“理性化”和世俗化,教会法的管辖范围更加缩小。
但是教会法作为一个法律体系仍然继续存在。并且,教会法在婚姻,家庭,继承方面的某些规定仍然是西欧各国立法的重要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