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抛弃孩子老了才回来,儿子还有赡养义务吗?

赡养的义务,就是理所应当的孝顺,孝顺是我国传统美德,也是一个人报恩的过程,这已经是几千年的历史了。首先,你母亲还是你母亲,这一核心要素并没有变,既然还是你母亲,那么从伦理上你还是应该尽孝的,并具有赡养义务。

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是目前我国处理婚姻家庭方面相关问题的基本准则。该法第三十条非常明确地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这一规定有两层次意思:父母亲均享有婚姻自由,儿女不得干涉;儿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终生不变。即使是父母己经离婚,一方离开家庭,这种赡养义务依然始终有效,保持终生。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任何人都应该自觉遵守。

同时,当一个人年满60周岁,进入老年人阶段时,自然就适用《中华人民***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保障措施。该法正是为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专门制定的法律。该法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如果你仔细分析,这个规定与婚姻法第三十条规定大致意思一致,但也有明显的不同:把上一条的“父母”更换为“老年人”了,关于赡养义务的内容,其实并无本质的不同。说到底:《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是基本法特别法的关系,当父母亲在年满60周岁、成为老年人时,很自然就应该享有《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的保障权益。对此,应该有清楚的理解和正确的认识。

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随着《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的颁布并将从2021年1月1日起开始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和国婚姻法》将同时被明令废止。我国《婚姻法》中确立的法律制度,通过继承、修改和完善,经过相应的立法程序,全部纳入了《民法典》的第五编婚姻家庭一编中了。应该明确的是:发生重大变动的只是法律的名称,实质性、关键性的法律规定,大多数被纳入《民法典》之中,得到了很好的继承和进一步的完善

关于儿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九条极为明确的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这个规定,与婚姻法的规定比较,只增加了不得干涉父母离婚这一法定情节,其余部分完全一致。

综合以上法律规定,可以明显地看出:已经改嫁的母亲,到年老之时再回去,其儿子毫无疑问肯定有赡养义务。这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任何人都要履行为人之子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法律绝对不允许突破这一人性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