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费和诉讼费收费标准
仲裁费和诉讼费收费标准如下:
1、1000元以下的部分40元——100元;
2、1001元至50000元的部分按4%——5%交纳;
3、50001元至100000元的部分按3%——4%交纳;
4、100001元至200000元的部分按2%——3%交纳;
5、200001元至500000元的部分按1%——2%交纳;
6、500001元至1000000元的部分按0.5%——1%交纳。
7、不超过1万元的,每件交纳50元;
8、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9、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10、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11、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12、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13、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14、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15、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6、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法律依据
《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
第七条 案件处理费包括:
(一)仲裁员因办理仲裁案件出差、开庭而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因出庭而支出的住宿费、交通费、误工补贴;
(三)咨询、鉴定、勘验、翻译等费用;
(四)复制、送达案件材料、文书的费用;
(五)其他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合理费用。
本条款第(二)、(三)项规定的案件处理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预付。第九条 仲裁费用原则上由败诉的当事人承担;当事人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由仲裁庭根据当事人各方责任人大小确定其各自应当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仲裁庭调解结案的,当事人可以协商确定各自承担的仲裁费用的比例。
仲裁庭应当在调解书或者裁决书中写明双方当事人最终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用金额。第十条 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仲裁庭同意重新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得再行收取案件受理费。
仲裁庭依法对裁决书中的文字、计算错误或者仲裁庭已经裁决但在裁决书中遗漏的事项作出补正,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