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体罚学生?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有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下蹲、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刮脸、打撕嘴巴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脸上写字、讽刺挖苦、谩骂、烈日下暴晒等行为。

我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要给予教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5条也明文禁止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中华人民***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中已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

常见体罚与变相体罚现象

1、殴打(打耳光、刮脸、下蹲等)。教师本以为这是处罚调皮学生最安全的课堂控制方法,但是有的时候不仅没达到这种效果,还招致社会的谴责和学校的处分。

2、罚站。罚站是教师普遍采用的一种体罚方式。罚站这一招有些教师频频使用,屡屡得手。但是“智者千虑,必有一失”。罚站这种教育方法,学生虽然最能看懂,但效果甚微。

3、差辱。有好大一部分教师,不顾学生的人格和自尊心,任意地训斥、辱骂、讽刺、挖苦和嘲笑学生。这样的差辱必然会损伤学生的自尊心,使他们因痛苦而失望,而变得灰心丧气,学习成为没有兴趣的活动。他们千方百计躲避这样的教师,远离学校甚至离家出走。

4、威胁。一些教师经常威胁、恐吓学生。这种威胁表面上学生感到无所谓,内心却是非常痛苦的,势必会造成学生各种反抗心理的产生,给学校教育带来负面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