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的主要变化有哪些?

三国两晋南北朝各国都是豪门士族垄断政权的封建国家,这一时期的法律制度以维护贵族官僚大地主在法律上的特权地位为鲜明特征,因此无论就内容或形式,都发生了许多重要的变化。

一、法典体例的改变

(一)改“具律”为“名例律”,置于律首,使居重要地位

《唐律疏议·名例律》叙述这一变化的历史,曹魏律首次把汉具律改为刑名,放在律首。晋律中又把魏刑名中分为刑名、法例律二篇,宋齐梁相因不改,至北齐又把刑名、法例并为名例律,仍然置于律首。规定了刑罚种类以及适用于整个法典各篇的总原则,“所以定罪制也”,起着“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等差”,“较举上下纲领”的作用,太体相当于近代刑法的总则。置名例律于律首,不仅确立了封建刑法原则的重要地位,而且增强了我国古代法典的科学性。

(二)法典确定十二篇,结构与规模基本稳定

经过长期沿革,北齐定律十二篇,法典结构与规模基本稳定。

这一成果是三国两晋南北朝四百年间,随着封建社会的发展,在汉九章律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其中卫禁一篇,秦汉及魏时均无,晋律创制定名为官卫,至北齐附以关禁,合为卫禁,加强了对皇室和封建国家的安全保护。职制篇也起自于晋,至北齐未改,主要是有关官吏职务犯罪的规定,这说明封建统治阶级进一步注重以法治吏,借以提高封建国家的统治效能。此外北齐定系讯律为斗讼律,禁斗殴、理争论。曹魏律分汉贼盗律为诈伪律,处理诈骗、伪造罪。

封建社会矛盾日益复杂,封建法网也更加趋于严密。至北齐律,最后形成以名例律为首,统率其他十一篇:禁卫、婚户、擅兴、违制、诈伪、斗讼、贼盗、捕亡、毁损、原牧、杂律。这种体例结构被隋唐律基本承袭。

(三)法律形式规范化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封建法律形式逐渐趋于完备,于律、令之外,又有科、比、格、式等形式出现。它们互相补充,成为统治阶级手中灵活有效的法律武器,从而推动了隋唐以后律令格式并行的局面。

科,通常作为附属法,起着补充和变通刑律的作用。三国时,魏初有甲子科,蜀有蜀科,吴定科条,科曾作为主要的法律形式。

北魏时开始以格代科,将律无正条者编为《另条权格》,与律并行。东魏时制定《麟趾格》,将格上升为独立的法典。当时的格是刑事法规的形式,与隋唐以后把格作为行政法规的形式有所不同。

比,是援引类似的法律条文及以往的判例定罪量刑的制度。北齐时,同样把比作为司法审判的重要根据。

式的名称,起自汉代的品式章程,为体制之楷模。西魏时修定的《大统式》,是我国历史上最早的一部式的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