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公告公示期几天
采购中标公示期是三天。
中标公示属于招标活动中一个程序事项,是将中标结果予以一定时间的公示;发布中标公告一般是在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采购中标的公示期:
1、如果是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那么其公示期应不少于3日;
2、如果是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应当是长期公示,但中标公告发布7个工作日内属于质疑期;
3、如果是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项目的,那么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采购招投标的流程如下:
1、采购人编制计划,报财政厅政府采购办审核;
2、采购办与招标代理机构办理委托手续,确定招标方式;
3、进行市场调查,与采购人确认采购项目后,编制招标文件;
4、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函;
5、出售招标文件,对潜在投标人资格预审;
6、接受投标人标书;
7、在公告或邀请函中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
中标后放弃中标的处理方法如下:
1、在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后,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向第二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或者选择重新招标,解决标的项目的事宜;
2、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属于违约行为,招标人可以没收中标人的招标保证金,若未交招标保证金或招标保证金不足赔偿的,招标人可以中标人赔偿实际损失;
3、针对弃标的现象,应该在决定中标人之前就做好相应的调查,防止该类情况的发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
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五条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