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实务中通常提出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人是
在保险实务中通常提出保险合同内容变更的人是投保人。
保险合同的主体包括保险当事人以及保险关系人:
1、保险当事人是指订立保险合同并享有和承担保险合同所确定的权利义务的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2、保险关系人是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或者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满足时,对保险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的人,包括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投保人的变更,属于合同的转让或者保险单的转让,如在转移财产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同时将保险合同一并转让给新的财产受让人。
被保险人的变更,只能发生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在人身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即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这是保险关系确立的基础,是不能变更的。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变更实际上意味着投保人的变更,因为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保险利益因保险标的的移转而消灭了,但是保险利益仍然存在,为受让人所有。
保费的变更情况有:
1、保费的增加。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
2、保费的减少。据以确定保险费率的有关情况发生变化,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明显减少,或是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明显减少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应当降低保险费,并按日计算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3、保险金额的增加。如保险价值因市场价格上涨,投保人可提出按照或者不按照保险价值的增加比例增加保险金额,当然亦需增加保费。
4、保险金额的减少。如因有保险价值减少的情况或者虽无减少情况,投保人亦可提出减少保险金额的请求,此种保单多为人寿保险保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