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适用的基本要求如下:
正确认定案件事实,准确适用法律规定。平等对待当事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的特权。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平衡各方面的利益关系。
尊重司法权威和司法独立,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现法律公正与公平的有机统一。
知识拓展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法规、地方规章、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对于该等法律法规的不时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上讲,法律泛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讲,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规等一起谈时,法律是指狭义上的法律。法规则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概念
法制概念的建立是作为另一个对法律存在目的的认识和信念的对立而成的,即法治(英语:rule by law )。法制被认为是奉行法律工具主义,即把法律当作政府统治的工具,而法治则意味着政府本身也要受到法律的制约。
法治认为任何人都不能幸免于法律或凌驾法律之上,其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亚里士多德这样说:"法律应当统治"。历史上,与法治鲜明对比的另一个信念是罗马法中的政权凌驾于法律之上 (英语:rex lex)。法治信念首先在普通法系中获得实现,随后推向世界。
在西方学界中,rule by law 概念恰恰是在近代了解到中国视法律为工具的法律实践既不同于政权凌驾于法律之上,也不同于法治信念而建立起来的。Rule by law 这个词组的中文翻译包括法制,依法而治和以法治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