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污染企业关停的法律法规有哪些?比如造纸厂关闭是否需要政府补偿或赔偿

1、关于法规问题。

《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九条: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用外,可以依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关闭。此条款中的罚款处罚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企业单位停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其实由于各地的环境污染标准不一样,因此类似上面关于污染企业关停的法律法规不但有很多,且各地也不相同,但主要依据还是国家《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地方性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国家法,你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去查找,这里就不一一罗列了。

2、关于补偿问题。

关停污染严重的企业是政府或环保职能部门对违法企业做出的行政处罚,除了违法行政情况(须经人民法院认定),不涉及到政府或环保职能部门须向企业赔偿的问题。当然,如果企业因停产造成职工生活困难,职工可以通过信访途径要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扶助与安置。而因环境污染受到直接侵害的单位和个人,由排放污染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3、关于诉讼时效问题。

如果企业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在接到通知15日内向做出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做出的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结果之日起15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环保法40条)

42条: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从你所反映的情况看,无论是对行政处罚不服,还是提起污染损害赔偿诉讼,均已过诉讼时效,法院不会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