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的规定

不允许根据案件类型、影响大小等选择性公开——司法公开和司法公正应是对每一个案件的追求,而非部分案件。根据暂行办法,最高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原则上均应当上网公开。

有指导意义死刑复核案件、热点案件裁判文书一般应上网——死刑复核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职能,是特殊的审判工作程序,选择其中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裁判文书进行公布,有助于人民群众了解死刑政策,有助于下级法院进一步统一死刑裁判标准。因此,暂行办法规定,具有指导意义的死刑复核案件,生效裁判文书一般应当在互联网公布。同时,一些社会关注度高的热点案件,公众对于公布裁判文书有着更为强烈的要求,裁判文书的及时、有效公布,能够消除各方质疑,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暂行办法明确规定,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生效裁判文书一般应当在互联网公布。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裁判文书不能上网——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下,生效裁判文书不上网公布,比如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以调解、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方式结案的民商事案件,生效裁判文书一般不在互联网公布。当事人如果认为案件涉及个人隐私或商业秘密,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请求不在互联网公布生效裁判文书。

文书上网前进行技术处理隐去个人信息——例如,只公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隐去具体住址、身份证号码、电话号码、银行账号等其他信息;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证人、被告人家属的姓名,以“某某”代替,其他相关信息也予以隐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