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惯与判例可否成为法律渊源?
习惯与案例在法律渊源角度上是不一样的,要分开来看。
案例,在不同法系的国家中是不一样的。以目前国际上三大法系为例,英美法系是典型的判例法,即他们主要的法律渊源即法律判例,法官断案主要的依据就是以前同类型案例的认定和判决;大陆法系则主要以成文法为主,判例的作用不大,法官判案子很少援引案例;社会主义法系虽然自成体系,但从立法技术和司法实践来看,还是与大陆法系比较接近的,多用成文法,很少使用案例。但需要明确一点,当今社会,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两大法系有相互融合的趋势,英美法系国家也开始制定和适用成文法,而在大陆法系国家,虽然案例没有明确列入法律渊源,但不可否认,法官审理案件过程中,以前同类型案件和上级法院的判例,还是会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决起到影响的。
习惯,是否成为法律渊源,这个在法学学术界内部说法不一。主要的分歧在于“法律渊源”的定义。对于“法律渊源”的不同解读,直接影响着对“习惯”是否能够成为法律渊源这一问题的判断。如果从“法律必须是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行为规范”这一角度出发,很多习惯因为不符合这一要求,因而不属于法律的正式渊源,最多归属于非正式渊源;如果从“法律渊源就是法律的表现形式”这一角度出发,那么习惯当然是法律渊源之一,甚至有学者主张,任何形式的法律都是从人类的规范性习惯中演化而来。我个人比较倾向于后一种观点,但目前没有统一的说法,都讲出来供你参考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