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世纪为什么会形成神学主义法律思想
神学主义法学是基督教神学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关于法律现象的理论观点与思想的总称。神学主义法学的起源可以追湖到基督教的《圣经》,距今已有两千多年历史。神学主义法学从基督宗教的基本教义即上帝创造一切、人类原罪的无可避免、耶稣的道成肉身、天国与尘世的隔离埘市、末日审判、上帝的律法与福音等出发,将世俗国家、法律纳入到上帝创造世界、拯救人类的神圣计划之中,成为连接天国、俗世的桥梁。神学丰义法学认为,上帝律法及体现的自然法高于并统摄一切人间法律,一切与之相悖逆的人间法都非真正的法;在坚持上帝的唯一主权和基督徒的信仰自由的同时,赋予世俗国家的统治及其法律以神圣性的权威。这些基本思想奠定了神学主义法学理论体系的神学基调,也使其成为西方法学中历史悠久、影响深远的一个流派。现代西方法律制度及其法学是在不断从基督宗教那里汲取养分、获得灵感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只有了解基督宗教,才能了解西方;也只有理解基督宗教及其神学所蕴含的法学思想,才能真正全面深入地理解西方法治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