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将收集到的名片,未经同意,而公布于网上,是不是也属于侵权呢,有法律条文吗?
属于侵权行为,名片虽然是在一定程度上公开的信息,但是,名片的所有人一般只会将名片发给特定的人。而网络上则是对不特定人的发送,这种行为可能对名片所有人造成不必要的困扰,因此,名片上的信息是否在网络上公开的权利人应该是名片信息的所有权人,而不是持有名片的其他人。
私自将名片上的信息在网络上散发,造成名片信息所有权人的困扰的,属于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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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少该侵权行为已经侵犯了名片上权利人的姓名权。姓名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决定和使用自己姓名,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我国《民法通则》专门规定了对公民姓名权的保护内容。侵害公民姓名权的行为有三类:
一是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如干涉他人姓名决定权,强迫他人取何姓名或不准他人取何姓名。
二是滥用他人姓名。即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名义实施某种活动或实施不利于本人、不利于社会的行为,如假借他人姓名报销医疗费、差旅费等。
三是冒用他人姓名,如假冒他人姓名刊登征婚广告等。
本案中,公开名片上的信息至少已经滥用了他人的姓名。因为,名片上的信息结合该人的姓名已经将该姓名特定化了,不是同名同姓的混乱,而是特定了某个人,因此,这样的行为显然是侵犯了名片信息所有人的姓名权。
法律依据:《民法通则》/2004/mftz.htm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