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丙类仓库如何设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第三节 消防应急照明和消防疏散指示标志

11.3.1

除住宅外的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

11.3.2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走道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 lx;

2 人员密集场所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1.0 lx;

3 楼梯间内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不应低于5.0 lx;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烟与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其它房间的消防应急照明,仍应保证正常照明的照度。

11.3.3 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设置在墙面的上部、顶棚上或出口的顶部。

11.3.4 公***建筑、高层厂房(仓库)及甲、乙、丙类厂房应沿疏散走道和在安全出口、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正上方应采用“安全出口”作为指示标识;

2 沿疏散走道设置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

以下的墙面上,且灯光疏散指示标志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其指示标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 的有关规定。

11.3.5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 总建筑面积超过8000m2 的展览建筑;

2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m2 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超过500m2 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 个的电影院、剧院,座位数超过3000 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第九章 电 气

9.2.2 疏散用的应急照明,其地面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

9.2.3 除二类居住建筑外,高层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9.2.4 疏散应急照明灯宜设在墙面上或顶棚上。安全出口标志宜设在出口的顶部;疏散走道的指示标志宜设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1.00m以下的墙面上。走道疏散标志灯的间距不应大于20m。

9.2.5 应急照明灯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应设玻璃或其它不燃烧材料制作的保护罩。

9.2.6 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可采用蓄电池作备用电源,且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20min;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

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3.8 火灾应急照明

13.8.1 火灾应急照明应包括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继续工作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 供人员疏散,并为消防人员撤离火灾现场的场所,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和疏散通道照明。

13.8.2 公***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

1消防控制室、自备电源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及排烟机房、电话总机房以及在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2 通信机房、大中型电子计算机房、BAS中央控制站、安全防范控制中心等重要技术用房;

3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及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13.8.3 公***建筑、居住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公***建筑的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2 高层公***建筑中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宴会厅、会议厅、候车(机)厅、营业厅、办公大厅和避难层(间)等场所;

3 建筑面积超过1500m2的展厅、营业厅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场所;

4 人员密集且面积超过300m2的地下建筑和面积超过200m2的演播厅等;

5 高层居住建筑疏散楼梯间、长度超过20m的内走道、消防电梯间及其前室、合用前室;

6对于l一5款所述场所,除应设置疏散走道照明外,并应在各安全出口处和疏散走道,分别设置安全出口标志和疏散走道指示标志;但二类高层居住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可不设疏散指示标志。

丙类仓库是指防火等级为丙类的仓库,可存放非易燃产品,普通的仓库都是丙类防火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