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的特点不包括

公司法是规定各种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以及其他对内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司法的特点不包括(公司法是国内法,不具有国际性)。

公司发的特点如下:

1、公司法规范的对象是公司企业。

2、公司法是组织法,同时兼具活动法的特性。公司法调整对象的特性决定的公司法首先是组织法,但也正因为如此,公司法又同时具有活动法的特点。

3、公司法主要由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组成,体现了国家对微观经济生活的干预。公司法的强制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司的一切活动,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利润的分配、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都必须严格依公司法的规定进行,章程不能改变公司法律规范。

(2)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时,将依公司法规定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4、公司法具有一定的国际性。作为国内法的公司法之所以具有国际性,有以下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方面,公司法在历史上与商法具有极为密切的联系。

另一方面,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公司作为商事活动的主体,其活动范围必然涉及国内、国际两个方面。公司法的国际性使其在一国与国际社会的经济交往中具有其他企业法律所无法替代的作用。

公司法的作用

公司法是随着公司的产生和发展逐渐形成和完善的,对公司的健康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公司法对于规范公司制度的作用主要通过以下三个方面得到实现,从中我们也可看出中国制定公司法的必要性。 确定公司的法定条件和地位。

公司法规定各种公司必须具备的条件,规定各种公司的规格模式,从而限制、取消一些不符合条件的公司。对合乎条件、依法设立的公司则给予自主经营的发展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