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行过街天桥和地下通道管理办法(2016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管理,维护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秩序,保障行人通行方便、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建成区内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养护、保洁和监督。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包括专用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和与地下商业街出入口兼用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第四条 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管理,坚持科学规划、规范管理、方便通行、保障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市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负责全市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统一监督工作。
建设、规划、人防、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负责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的相关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城管、公安、人防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建设规划,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第七条 编制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建设规划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安全通行的原则;
(二)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网规划,人行过街地下通道还应当同时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利用规划;
(三)人行过街天桥净宽不小于4米,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净宽不小于5米;
(四)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设置无障碍设施;
(五)新建地下商业街,按照国家有关规范同步设置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并做到人行过街地下通道与经营空间分离;
(六)鼓励与周边商场、文体场馆、地铁车站等大型人流集散点直接连通;
(七)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新建地下商业街同步设置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的数量,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第八条 建设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 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二) 符合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规划;
(三) 符合有关技术规范;
(四) 竣工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将竣工验收报告按照规定时限报有关部门备案。第九条 根据行人通行需要,必须利用既有地下商业街出入口兼作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的,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建设、城管、人防、公安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确定;对不符合通行安全标准的提出改造规划和标准。地下商业街投资建设或者使用的单位应当按照改造规划和标准对地下通道进行改造。未按照规划和标准进行改造,给社会和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第十条 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管理和养护责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利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由市城管部门所属的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管理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养护;
(二)利用人防工程作为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的,由人防工程投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养护;
(三)利用其他资金投资建设的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和养护。
本条一款所称管理单位、投资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产权单位,以下统称管理和养护责任单位。第十一条 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卫生清扫、保洁责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利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由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业单位负责;
(二)利用人防工程作为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由人防工程使用单位负责;
(三)利用其他资金投资建设的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由使用单位负责。第十二条 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照明设置维护责任,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利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由城市路灯管理机构负责;
(二)利用人防工程作为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由人防工程投资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三)利用其他资金投资建设的人行过街地下通道,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第十三条 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管理和养护责任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人行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管理和养护制度。
(二)在上下桥处和地下通道出入口适当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管理和养护责任单位、管理和养护人员、监督电话、开放时间。
(三)保证各项设施完好,及时修复破损的设施。
(四)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和养护。
(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配置地下通道消防安全疏散标志、火灾事故照明设施和室内消火栓器材等。
(六)发现违法行为,及时通知有关执法部门。
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开放时间为每日2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