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国际投资法理论认为,国际投资法的主要调整对象是

法律分析:国际投资法的基本体系。

国际投资法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重要分支已经自成体系。主要有四种法律规范组成。1,资本输入国调整境内国际私人投资的法律规范;2,资本输出国有关本国海外投资的法律规范;3,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订立的双边投资协定,主要有友好同上航海条约、投资保证协定、促进和保护投资协议三种形式;4.调整国际私人投资关系的多边投资公约,包括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TPRM、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解决国家和他国公民投资争夺公约ICSID。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和国外商投资法》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收益和其他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