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196条内容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内容是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4、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时效制度旨在维持法律安全和法律秩序,经过时效的请求权被主张,则债务人应当受到保护,否则债务人不能或难以有效进行反对债权人请求的辩护。而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这个与交易无关,义务由法律规定,不存在举证排除的问题,故不适用诉讼时效制度。
《中华人民***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第一百九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