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法律问题(案例如下)

不可以追回的

理由如下:

四十多年前,占用此宅基地打井时,村委会一定会和主家签订协议的,占用此宅基地肯定不是无偿占用,否则叫人家到哪里去住?一定有这样的条款:村委会占用此宅基地,然后再给主人另批一块宅基地,或者再给一些别的补偿,比如钱、物、答应某事项之类。

既然此宅基地已打了井,证明当时主人一定同意了村委会的安排,否则井打不成的。既然如此,此宅基地已被村委会征用了,就是村委会的了,现在该户人家没有再要回去的理由。

当年没收的地主家庭的宅基地返还与此事有性质的不同,注意地主的宅基地是“没收”,也就是说不附加任何条件的,把人家的东西收归村集体,这是不合法的,理当返还。而占用宅基地打井是为了公***利益,肯定是与村委会做了利益上的交换,交换既然已发生,就不可再反悔,更不用说追回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