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什么时候起施行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人民***和国主席令第16号公布 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修订 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2]
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和国行政诉讼法》作出修改,第二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