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投标原理

1. 串通招标投标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扭曲了公平竞争,破坏了竞争秩序,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串通投标旨在破坏公平竞争,使诚实经营者的正常交易活动受到干扰,以至于在现实经济生活中,竟然出现名牌商品或优质服务敌不过假冒伪劣商品或劣质服务的怪现象。由于这一行为对市场交易行为的不正当刺激,许多经营者不是致力于企业的技术革新,而是试图以不正当的手段牟取利益。结果只能造成技术停滞不前,社会财富减少,阻碍了经济发展。

2. 它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国家、集体利益遭到损害。串通过程往往伴随者商业贿赂行为,而商业贿赂是不公开、不入账、秘密收付的,因而造成这部分收入成为税外利,直接进入小企业小金库甚至转入个人腰包中,造成国家、集体财产被私人大量侵吞的严重后果。

3. 串行通招标投标行为助长了行贿受贿的腐败现象的蔓延,投标者与招标者勾结,并向其行贿的行为,败坏了社会风气,污染了社会环境。我国的经济领域的犯罪多数与行业贿赂有关,这种情况如不予以整治打击,将会使市场处于非良性竞争的状态,甚至将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乃至整个社会秩序。

4. 从国际贸易的高度看,串通招投标不利于我国的贸易体制与国际惯例接轨,招标投标是国际上通用的竞争方式。关贸总协定最重要的原则就是国民待遇,即要求其成员国之间贸易平等,不得采取歧视政策。同时也要求各个成员国的政府采购超过一定金额时,必须实行国际招标。因此,只有规范的,公平的招标投标才能树立我国在国际贸易中的良好形象和信誉,同时也对民族工业给予合理的保护。

串通招投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使招投标中的公平竞争机制荡然无存。市场经济呼唤公平竞争,公平竞争的机制是法律调整和保障的机制。招标投标是一个竞争过程,应当有严格的规范保证它是公开进行,公平合理的。要建立和完善市场信用体系,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中的不规范操作,必须加强法律的调整。

《反不正当竞争法》、《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规章,对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我国有关招投标法律制度对串通招投标行为的规制仍有不足之处。

《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主要是从正反两方面规制招标者的行为。但是,现行法律仅对单个的投标者资格进行审查,而从未提及投标者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投标者之间的关系是导致串通招投标的一个重要原因,应该对投标者之间关系特别是关联关系进行审核。对于有关联关系的单位同时投标的,招标单位应采取措施,法律也应该对其作出规制。

总之,要规范招标投标行为,防范串通与勾结投标,首先要加快制定《招标投标法》的配套法规。有关部门应该加快立法步伐,就招标文件编制、投标人资格审查、评标委员会组成以及合同的履行等招标投标的具体操作规程作出明确的规定,做到有法可依。同时,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当前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种种不规范现象的一个原因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督不力。《招标投标法》规定: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据此,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和责任意识,不断研究和探索适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招标投标监督形式,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只有这样,才能体现招标投标活动的广泛性、公开性、公正性的特点,使招标者在众多的投标者总进行择优,根据最低价格、最优技术、最优质量、最短工期、最优服务的基本评判标准,确定中标企业,减少乃至杜绝在招标投标过程中的串通或者勾结投标等违法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