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可以推荐不是自己社区的公民做代理人吗
可以,民事案件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案件,只要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可以作为代理人代为处理委托人授权处理的法律事务。
如果当事人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且不具备法定监护人,在这样的条件下才可由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推荐代理人代为处理当事人相应法律事务。
在当事人没有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由当事人所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代为处理当事人法律事务是有法律依据的。
在这样情况下,当事人所在群众性自治组织就是法律授权的当事人的代理人。
本人以为,如果是在当事人没有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由其所在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推荐代理人,这样的推荐就是当事人法定代理人的推荐。在我国的诉讼制度中,民诉程序与行诉程序为通用,受案法院是没有法律依据拒绝该位代理人代为行政诉讼的
:社区可以推荐任何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不论这个公民来自何方。第二种观点认为:社区只能推荐本社区公民作为诉讼代理人
法律依据
1. 从立法精神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第十五条规定:“将第二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2. 从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原理看。《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被代理人属于该社会团体的成员,或者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位于该社会团体的活动地域;(四)被推荐的公民是该社会团体的负责人或者与该社会团体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解释的系统性原则,对社会团体推荐公民的要求精神,应当同样适用于同条同款同项的社区推荐公民的情形,该公民应与社区有某种联系,而不能毫无瓜葛,即该公民应为社区人员。《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 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