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的第五章 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和军用输油、
输水管道的保护
第二十七条 军事设施保护法所称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包括:
(一)架空线路:电杆(杆塔)、电线(缆),变压器、配电室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二)埋设线路:地下、水底电(光)缆,管道、检查井、标石、水线标志牌,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三)无线线路:无人值守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各类无线电固定台(站)天线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二十八条 军事设施保护法所称军用输油、输水管道,是指专供军队使用的地面或者地下、水下输油、输水管道和管道沿线的加压站、计量站、处理场、油库、阀室、标志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第二十九条 军用通信、输电线路和军用输油、输水管道(以下简称军用管线)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维护管理工作,坚持巡查和测试检查制度;必要时,可以组织武装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驻地军事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军用管线沿线群众实行军民联防护线,采取委托看管、分段负责等形式,保护军用管线的安全。
第三十一条 地下军用管线应当设立路由标石或者永久性标志,易遭损坏的路段(部位)应当设置标志牌。水下军用管线应当在海图上标明。
第三十二条 军用管线的具体保护要求以及军用管线与其他设施相互妨碍的处理,按照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