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保障和监督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保障、监督等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以下简称辅警),是指根据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治安联防人员、治安志愿者、护村队、护校队等社会群防群治力量以及在公安机关从事膳食、保卫、保洁等后勤服务工作人员,不属于辅警。第四条 辅警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责权明晰、严格监督、合理保障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辅警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工作职责,将辅警薪酬福利、装备配置、教育培训、保险和日常管理等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安工作实际需要、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治安状况和警力配备情况,按照控制总量、倾斜基层、动态调整的原则,科学配置辅警用人额度,严格控制队伍规模。
辅警用人总需求量和额度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会同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研究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辅警管理工作。上级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机构编制、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退役军人事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辅警管理相关工作。第八条 辅警应当在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辅警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配合。辅警履行职责行为后果由所属公安机关承担。第二章 岗位职责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根据辅警的工作职责范围,按照因事设岗、精简高效的原则科学设置辅警岗位,明确具体岗位职责。第十条 文职辅警可以协助人民警察从事下列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
(一)文书助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二)心理咨询、翻译、数据分析、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视频监控等技术支持工作;
(三)除武器和警械之外的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
(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协助从事的工作。第十一条 勤务辅警可以协助人民警察从事下列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工作:
(一)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二)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三)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看护被留置人员;
(四)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五)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
(六)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七)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八)出入境管理服务;
(九)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十)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十一)其他可以由勤务辅警协助从事的工作。第十二条 辅警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
(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六)审核案件;
(七)保管武器、警械;
(八)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工作。
辅警不得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第十三条 辅警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忠于职守、服从命令、纪律严明、文明履职,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组织或者参加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或者公民个人信息;
(三)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利用工作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五)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
(六)态度蛮横、行为粗暴、故意刁难或者吃拿卡要;
(七)从事或者参与同履行职责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八)其他违法违规或者超越权限的行为。